【案件发布】鹿寨县教育局原局长刘湘文受贿案开庭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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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7日,备受社会关注的鹿寨县教育局原局长刘湘文受贿一案,在鹿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,鹿寨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谢昶出庭支持公诉。鹿寨县纪委、教育局、住建局、林业局、卫计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及中层干部旁听了庭审。
(公诉人即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)
庭审前,副检察长谢昶认真审阅了案卷,充分做好庭审前准备工作。庭审中,谢昶严格按照公诉人出庭规范完成庭审各环节。法庭辩论阶段,针对案件证据及定性发表公诉意见,进行释法说理。
鹿寨县检察院指控:被告人刘湘文先后利用担任鹿寨县教育局局长、兴鹿公司董事长、县职教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,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558.1623万元,数额特别巨大。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,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(庭审现场)
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最后,公诉人结合本案提出警示:被告人刘湘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,本应以身作则、奉公守法,但其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,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犯罪行为极大损害了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,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。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;腐败犯罪,国法难容。被告人刘湘文的受审,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,也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威严,同时也时刻警示世人:无论什么人,只要触犯了法律,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被告人刘湘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忏悔,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,正是由于自己信念缺失、放松对自身的要求、法律意识淡薄,最终导致走上犯罪道路,愧对党和国家对自己多年的培养。他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,当庭表示认罪服法。
责任编辑:黄燕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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